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执506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众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显武、曹严龙,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张元敏,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众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20)鲁0211民初407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58432.88元及利息、支付保单费500元、律师费12000元、案件受理费1781元、保全费1420元。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到庭履行。本院通过财产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开立的账户、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车管部门所记载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等,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扣划青岛农村商业银行黄岛支行账户80157.07元,其余账户无实际控制金额,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告知其本院的查询情况、执行情况,并询问能否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称其不能提供。案经会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卿
审判员 吴应元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郑庆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