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539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事处烟台前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11民初13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716064.30元,执行费4956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0日、2021年6月11日、2021年10月25日、2021年12月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保险理财、网络资金等各类财产进行查询。根据数次查询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账户、无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在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事处的款项520万元,但该款项暂时无法变现。
2021年12月13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查看停车场等地,未在该地址找到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