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2992号 申请人:***,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申请人: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城市**B座908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庆名下银行存款357875元或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7875元或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