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701民初220号
原告:乌鲁木齐中建广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151号君泰大厦1-15-B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560530122R。
法定代表人:石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建江,男,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军,新疆新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吉市网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南路147号森林大第一期大门左侧二楼A11-206号门面(50区1丘61栋2层W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748661781Q。
法定代表人:骆生斌,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原告乌鲁木齐中建广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吉市网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中建广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中建广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中建广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乌鲁木齐中建广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旭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