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雁民初字第2857号
原告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中芯大厦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肖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茅,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陈炜,该公司西北区总监。
被告西部世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白南路181号西部电子社区A座A区四层。
法定代表人党广元,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部世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99元,由原告减半负担8049.5元。
审判员 师敏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