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水文凿井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水文凿井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和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执恢42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水文凿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扬州和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水文凿井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屠扬州和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扬仲裁字第48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2019)苏10执恢42号案件执行。因被执行人房产在*都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提高执行效率,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扬仲裁字第48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一案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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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戴涛
审判员**
审判员阮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