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终6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通裕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阳中路7号。
法定代表人:吴华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松林,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贺,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水文凿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汊河镇秦巷村王庄组江阳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其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峰,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诚,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高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扬子江北路977号。
法定代表人:俞富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通裕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水文凿井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江***高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1003民初3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1003民初32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通裕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莫俊秀审判员陈少君
审 判 员 孙 建 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 洁
书 记 员 孙 皎 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