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佛山市联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2财保453号
申请人:佛山市联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居民委员会登东路东侧之三5楼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713857227。
法定代表人:王伟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丽萍,系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2011176632。
委托代理人:丁芳子,系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911076803。
被申请人: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56077。
法定代表人:徐国建,系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
申请人佛山市联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09336.06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佛山市联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联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09336.0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袁彩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万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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