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12民初117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外商工业区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6779769374。
法定代表人:陈国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56077。
法定代表人:徐国建。
原告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2019)赣0112财保2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的冻结或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邓永辉
人民陪审员  彭 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夏琴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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