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12财保27号
申请人: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外商工业区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6779769374。
法定代表人:陈国明。
被申请人: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56077。
法定代表人:徐国建。
申请人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221703390064424343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建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