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12民初1170号
原告: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外商工业区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6779769374。
法定代表人:陈国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56077。
法定代表人:徐国建。
原告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4月0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故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95元(减半收取8597.5元),由原告南昌杭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彭 娟
人民陪审员 邓永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夏琴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