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102民初2832号
原告:***,女,1984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代理人:胡武,系江西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国建。
被告:江西金牛畜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樊秋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江西金牛畜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10元,退回原告***405元,由原告***承担405元。
审判员 魏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