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1民初258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涂志刚、严海星,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红谷滩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志军,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国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昌市红谷滩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预交),由***承担400元,退回***400元。
审 判 长 罗云奇
代理审判员 曹 渊
代理审判员 邓 晖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滕漪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