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某某诉被告南昌市红谷滩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1民初258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涂志刚、严海星,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红谷滩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志军,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国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昌市红谷滩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预交),由***承担400元,退回***400元。

审 判 长  罗云奇

代理审判员  曹 渊

代理审判员  邓 晖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滕漪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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