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丰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丰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22民初2662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古浪县。 被告:甘肃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古浪县大靖镇园艺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7.88元,减半收取1793.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孟  继  尧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