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22民初2662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古浪县。
被告:甘肃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古浪县大靖镇园艺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7.88元,减半收取1793.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孟 继 尧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