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71民初1162号
原告:甘肃星沃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街1号产业孵化大厦4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556277582F。
法定代表人:贺东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瑞强,男,汉族,甘肃星沃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甘肃建安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天丰街天景御园E座写字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02MA74PBNC40。
法定代表人:徐彬。
原告甘肃星沃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建安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甘肃星沃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星沃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星沃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计4325元,由甘肃星沃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