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万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万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财保41号
申请人:宁夏万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西侧银川金凤万达广场5号楼1118室。
法定代表人:万凌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英,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7943室(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程志强。
申请人宁夏万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以下银行账户存款2209472.51元予以冻结:1.户名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账号为XX,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2.户名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兰铁路(宁夏段)项目经理部,账号为XX,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申请人宁夏万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夏万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以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209472.51元予以冻结:1.户名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账号为XX,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2.户名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兰铁路(宁夏段)项目经理部,账号为XX,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宁夏万年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耿迎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宗阳
书 记 员 杨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