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8950号
原告:西安鑫润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孙洪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瑶,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瑶,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坤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杨大俊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西安鑫润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坤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鑫润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鑫润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鑫润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吕 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刘 琦
书 记 员 周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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