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立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某某、某某与被申请人陕西立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保558号
申请人:***,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
申请人:***,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富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西安市雁塔区。
申请人:***,男,199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中瑞铝业有限公司安环部副经理,住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
被申请人: 陕西立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兴斌,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立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陕0103执保38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立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798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准许了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立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娜
书 记 员    石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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