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立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陕西立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7980之一号
原告:***,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
原告:***,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
原告:王超卫,男,199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
被告:陕西立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五路。
法定代表人:王兴斌,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
负责人:李晓杰,经理。
原告***、***、王超卫与被告陕西立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王超卫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超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超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35元,减半收取506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玉萍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杨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