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立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某某、某某与被申请人陕西立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保386号
申请人:***,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
申请人:***,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富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西安市雁塔区。
申请人:***,男,199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中瑞铝业有限公司安环部副经理,住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
被申请人: 陕西立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兴斌,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立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陕西立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000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798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立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娜
书 记 员    石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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