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民初2431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9月9日生,住陕西省山阳县。
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珍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3年1月28日生,住陕西省旬阳县。
原告***诉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未交费。
审判员 韩立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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