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睿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睿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1民初10520号
 
原告***,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村民,住西安市灞桥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UTP3E5B。
法定代表人孙珍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XX,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村民,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原告***与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徐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珍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原告开始在XX公司承揽的位于西安国际港务区XX村三期地辐热工程从事打孔穿眼等劳务活。徐XX以XX公司拖欠其工程款为由,一直不给原告支付劳务费。直至2020年8月22日,两被告尚拖欠原告劳务费5000元。
被告XX公司辩称,其公司将XX村七、八地块地辐热打孔劳务交给徐XX,徐XX叫谁干活与其公司无关。其公司已结清徐XX劳务费,其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徐XX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被告XX公司将XX村七、八地块地辐热打孔劳务发包给徐XX,2020年8月徐XX叫原告到工地干活,原告劳务费共计5000元。
上述事实,有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徐XX提供劳务,徐XX理应支付原告劳务费。原告要求XX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徐XX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劳务费5000元。
二、   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由被告徐XX负担,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晓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艳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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