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睿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睿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民初10450号
    原告:***,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XX镇XX村XX组。
    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珍权,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某某,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XX镇XX村X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新
二0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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