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3民初2583号
原告:陕西同汇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33083177。
法定代表人:杨成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9年12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7年2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商南县,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同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疫情防控原因,本案需中止诉讼,待疫情防控解除后,立即恢复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