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15655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3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
被告:陕西同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承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省人民医院,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同汇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省人民医院劳务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缴纳)。
审 判 员 崔 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喆
书 记 员 刘 煦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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