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同汇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机车检修段、陕西同汇实业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2909号   原告:陕西敏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1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7944890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同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177。 法定代表人:杨承濬。 被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机车检修段,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199。 负责人:***。 原告陕西敏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同汇实业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机车检修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283546.26元;2、被告陕西同汇实业有限公司立即依约支付逾期利息67771.2元;3、被告陕西同汇实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材料款违约金266228.7元;4、被告陕西同汇实业有限公司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陕西同汇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签署的西安铁路机车段宿舍楼外墙保温项目采购及施工合同,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供货及工程施工,被告陕西同汇实业有限公司应在2020年2月4日前支付至项目结算金额的95%,剩余部分在项目整体验收后支付。原、被告于2021年1月28日完成结算,结算金额为1483546.26元,其中材料部分的结算金额为912845.82元,施工部分结算金额为570700.43元。2021年1月8日-29日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了发票。2021年2月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0元,之后未再付款,并以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机车检修段未付款作为推脱理由。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虽分别签订了《外墙保温、涂料采购合同》及《项目经理责任书》,但根据原告的主张,双方之间实为原告提供建材的建设施工分包合同,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为西安市灞桥区XX路XX村,为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辖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故本案应由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19357元,本院退还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锋   二〇二一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书 记 员  ***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