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5民初20172号
起诉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起诉状及其他材料。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工程款12118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12118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30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了《某某公司涪秀二线铁路工程项目第三分部边坡防护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被起诉人将涪秀二线铁路工程项目三分部防护网施工工程分包给起诉人。合同签订后,起诉人如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双方签订了《合同封账协议》,确定工程结算总价款为1361800元。协议签订后,双方债权债务确定,原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截止目前,被起诉人欠起诉人工程款1211800元,经起诉人多次催收,被起诉人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
本院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本案应由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法应裁定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