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03民初10576号
原告:***(曾用名:***),女,汉族,1977年9月20日生,住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晨、***,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隆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隆耀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博园上东区5幢901号。
法定代表人:闫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闫涛,男,汉族,1988年7月9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男,汉族,1989年11月24日生,住昆明市西山区。
原告****被告云南隆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闫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彭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