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固林园林绿化服务部

昆明荣氏园林花卉有限公司与昆明市西山区固林园林绿化服务部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2民初10279号
原告:昆明荣氏园林花卉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镇大兴村委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787351380D。
法定代表人:沈顺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书荣,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西山区固***绿化服务部,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东侧(北师大附中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709729683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荣氏园林花卉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西山区固林园林绿化服务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与被告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市西山区固***绿化服务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荣氏园林花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西山区固***绿化服务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昆明荣氏园林花卉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