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依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依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2426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依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岩大房村沙河沿**,组织机构代码:589878552。

法定代表人:华丛明。

被执行人:***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岩大房村**组织机构代码:77357519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0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沿街道岩大房村沙河。

申请执行人杭州依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8民特38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依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50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执行费525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名单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仅有少量存款。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数十辆机动车登记信息。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有多起执行案件,不要求在本案中采取查封等执行措施。若后续上述车辆由其他案件处置,再向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

4.传唤被执行人***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8月11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5.因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置***名下江滨花园32幢3单元401室房屋,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后,本院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截至2020年12月2日,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依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8执24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员  朱王飞

执行员  叶剑杰

执行员  陈明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范泽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