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之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锦之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民初12152号
原告:上海锦之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申朝。
委托代理人:梁寓禹,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书豪,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原告上海锦之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9月2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锦之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51.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季 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丽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