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之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锦之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神州意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105执00990号
申请人上海锦之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申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神州意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慧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明星
审 判 员  荣 丰
代理审判员  云 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苑晓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