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111执182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盛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百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盛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百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111诉前调确115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款项477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76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61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百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48892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秦海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