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4民初1232号
原告:四川蓉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四川蓉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西南广厦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蓉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西南广厦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蓉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蓉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