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林建筑拆迁有限公司

西安众森实业有限公司诉四川鑫林建筑拆迁有限公司、陕西鑫昌德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灞民初字第00946号
原告西安众森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四川鑫林建筑拆迁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鑫昌德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新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众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林建筑拆迁有限公司、陕西鑫昌德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现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众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77元,原告已预交,应退付原告5339元,另533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余国庆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宋艳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