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林建筑拆迁有限公司

陕西鑫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众森实业有限公司、四川鑫林建筑拆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民申24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鑫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新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冲,陕西鑫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众森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明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胜,西安众森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西安众森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鑫林建筑拆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世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陕西鑫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众森实业有限公司、四川鑫林建筑拆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13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18年11月26日,再审申请人陕西鑫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称其已与西安众森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鑫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鑫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彩萍
审判员  武江海
审判员  郭 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