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森自控日立万宝空调(广州)有限公司

上海兴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日立冷机有限公司与上海文艺活动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9)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9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兴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日立冷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达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文艺活动中心。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兴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日立冷机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9)静民二(商)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9)静民二(商)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承怡文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朱敏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案号:(2010)静民二(商)重字第3号查看法律文书
相关案号:(2011)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06号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