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兴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日立冷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达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文艺活动中心。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兴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日立冷机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9)静民二(商)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9)静民二(商)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