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17执3361号
申请执行人:江森自控日立万宝空调(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城鳌大道东路1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238575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弘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500375072。
法定代表人:***。
关于江森自控日立万宝空调(广州)有限公司与南通弘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7民初2455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还欠款204000元及其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义务并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在辖区内的车辆、不动产、银行等信息,并委托海安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安镇开元大道21号2幢房的房产一套、海安镇开元大道21号3幢房的房产一套、海安镇园庄村13、15组的土地、海安镇海田路19号1幢的房产一套,本院已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新泰市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穷尽调查措施。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已实现债权0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17执33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健
审判员周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