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3民初27173号
原告:**自控日立万宝空调(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城鳌大道东路1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238575W。
法定代表人:杨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宁嘉,北京市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2010179525。
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宝能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1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E7EF65。
法定代表人:孙莉,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耶慧,女,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瑞聪,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自控日立万宝空调(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宁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耶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退回投标保证金45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退回投标保证金利息暂计6170.55元(自2021年3月3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7月10日,要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相关事实
被告于2021年1月13日就广州整车公用动力设备-制冷机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原告参与投标;原告按招标文件要求于2021年1月22日向被告支付45万元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和开标时间为2021年1月26日,原告未中标;根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第12.5条之约定,被告应当在定标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被告当庭确认,同意退还投标保证金45万元,但不同意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依据被告的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双方之间形成招标投标买卖合同关系,投标文件为规范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理应遵守。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如原告未中标,被告应当于定标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被告对原告要求退还保证金45万元的诉请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无合法理由未能如期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45万元,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自逾期支付之日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原告主张自2021年3月3日起算,被告主张定标时间2021年4月20日(被告证据里有提到)推后20个工作日,利息起算时间应为2021年5月24日,原告对该日期当庭予以确认,本院对双方确认的利息起算时间予以确认。关于利率标准,原告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自控日立万宝空调(广州)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45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50000元为基数,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24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自控日立万宝空调(广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43元,由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前述费用原告**自控日立万宝空调(广州)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814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 云
审 判 员 林 彤
人民陪审员 王亚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邱泳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