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5知初50号
原告苏州鑫三强通信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神州数码国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鑫三强通信信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苏州鑫三强通信信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鑫三强通信信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苏州鑫三强通信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
审判员 任小明
审判员 林银勇
书记员 贺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