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商初字第721号
原告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南通天隆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天隆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50元,减半收取8825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传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