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2034号
原告:青岛广业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青岛市李沧市书院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田保中,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钰辰,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胜利兄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广州南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贾子秋,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加红,胶州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勇,胶州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广业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胜利兄弟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广业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胜利兄弟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广业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1元,减半收取7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晓晖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 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