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胜利兄弟建筑有限公司

青岛胜利兄弟建筑有限公司、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涝洼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81执恢55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胜利兄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贾宝松,经理。
被执行人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涝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
负责人赵美红,书记。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民初字第5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252182.33元,原执行案号(2014)胶执字第871号。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确定金额为252182.33元,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全部案款,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涝洼村村民委员会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并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胶民初字第5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和时间履行,可在任一笔到期未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董树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