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化三江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24民初2129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现住福建省宁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宁化三江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东大路2号11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356837115。
法定代表人:黄发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宁化三江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宁化三江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化县城郊镇东山新苑E栋2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MA2XYQ63X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尧荣,男,福建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宁化三江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与被告宁化三江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