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526执3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城郊镇东山新苑E栋2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MA2XYQ63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淑贞,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执行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闽05民终5580号法律文书,于2023年2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414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021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3年2月7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0965元,上述执行款扣除本案执行费、诉讼费合计4954.6元后,申请执行人为此受偿16010.4元;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皖A2××**欧铃牌汽车一辆,未查找到上述车辆下落;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址在四川省万源市××乡××村××组的房产,因本案标的较小,上述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3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16010.4元。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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