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14执3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3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喆,男,1970年7月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青岛恒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富源三路******,组织机构代码:79751281-1。
法定代表人**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喆、青岛恒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再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恒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再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海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