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14执158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恒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富源三路2号5单元1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9751281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恒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7月12日对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到本院申报财产。2018年8月3日,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处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登记处所居住,其现住所不明。
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无有价证券,无房产登记信息,无作为公司法人或股东登记信息,无缴纳社保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查封手续。综上,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在合理期间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明确的住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蔡霞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慕宗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