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14执249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恒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富源三路2号5单元1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9751281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市光电工程技术研究院,住所地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盛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200697181584Y。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院长。
被执行人青岛高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办公楼202-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675258499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恒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光电工程技术研究院、青岛高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4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青岛市光电工程技术研究院、青岛高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7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