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2424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义县。
被执行人:吉林省鑫宏昌路桥有限公司,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执行***与吉林省鑫宏昌路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的(2022)吉2424民初1124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9,537.00元,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吉林省鑫宏昌路桥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吉林省鑫宏昌路桥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自动履行了执行款19,798.49元(其中执行标的19,537.0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8.49元及申请执行费193.00元)。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19,605.49元,本院收取申请执行费193.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作执行结案处理。
至此,(2022)吉2424民初1124号民事调解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