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3民初1924号
原告:敦化市宏宇工程机械租赁部,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丹江花园3号楼2**1楼。
经营者:***,该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中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向阳路博文大夏住宅楼10楼11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敦化市宏宇工程机械租赁部与被告吉林省中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敦化市宏宇工程机械租赁部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营业执照已经注销)。
本院认为,现原告敦化市宏宇工程机械租赁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化市宏宇工程机械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敦化市宏宇工程机械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